「耕读传家久,诗书继世长」。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重视教育的文化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教育也成为大众生活的刚性需求之一。新生代父母希望自家宝贝赢在起跑线上,给孩子上各种早教班、艺术培训班;家有中小学生的父母面对升学压力,也纷纷报名课外辅导机构;成年人为了增强自身综合实力,提升职场竞争力,也会选择职业或技能培训机构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教育培训市场日益蓬勃兴发,许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诞生。根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年中国教育与培训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中国教育培训产业发展迅速。总体看,2016年中国教育培训产业的总需求已达到1.8万亿元,每年将近有1亿人参加培训,培训机构高达数百万家。其中,少儿教育、中小学课外辅导、成人技能教育是培训行业的支柱市场。
目前来看,教育培训行业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市场前景广阔。而且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教育培训行业属于刚需行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投资成本可控,除了教师工资、场地租金外,几乎没有其他大的支出。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看到这样方兴未艾、有利可图的市场,都纷纷进入。然而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和从业者们,是否做好了足够的准备去健康地经营和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来,在教育培训行业大发展的光鲜外表下,由于投资者和从业者对于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足,导致纠纷频发。而法律风险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教育培训机构难以控制的,会给教育培训机构及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者带来巨大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一、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科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者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的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的缴纳等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教育培训机构在作息时间上的特殊性,更易导致劳动纠纷频发。各个机构之间对于骨干师资力量的「挖墙脚」,也会给机构造成严重损失。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聘用、管理、奖惩、解聘员工,完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注重用工程序的合法性,与核心骨干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最大限度地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学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的学员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对于幼教机构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来说,其学员几乎全是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法》对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伤害后,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都有特殊的规定。对于很多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其教学场所大多是租用的开放性的写字楼或商用物业,与正规学校相比,在安全性和封闭性等方面存在差距。因教育培训机构未履行管理义务,或履行不到位而导致学员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人员、老师的安全意识教育;要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管理设备,做好安全警示;制定处理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三、教育培训合同履行风险
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另一个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广告中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如「名师教学」、「包过考试」、「包就业」等,但在实际教学中,往往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员考试或就业未达到宣传或承诺的标准,最后引发学员对学校的不满和责任追究。而学员除了可以依据与机构签订的合同主张违约损失外,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虚假宣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培训机构因为虚假宣传,导致被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还学费并按学费标准进行三倍赔偿的案例,可谓损失惨重。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协议,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具备操作性。同时机构不能为招揽生源而做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
四、知识产权风险
有些教育培训机构在教学或宣传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或其他机构、学校编制的教材、课件等擅自使用,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机构老师在工作中完成的教案、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的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有些新设机构因自身知名度不高,可能有模仿、仿造其他知名机构的商标、标识等「搭便车」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或不正当竞争。
对此,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先获得授权,通过合法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员工明确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积极开发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