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律师亲办案例
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略述
来源: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量:6617

「耕读传久,诗书继世长」。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重视育的文化背景。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育也成为大众生活的刚性需求之一。新生代父母希望自宝贝赢在起跑线上,给孩子上各种早艺术培训班;有中小学生的父母面对升学压力,也纷纷报名课外辅导机构成年人为了增强自身综合实力,提升职场竞争力,也会选择职业或技能培训机构等。


在这个大背景下,育培训市场日益蓬勃兴发,许多民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诞生。根据中国产业调研发布的《2016年中国育与培训市场专题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显示,中国育培训产业发展迅速。总体看,2016年中国育培训产业的总需求已达到1.8万亿元,每年将近有1亿人参加培训,培训机构高达数百万。其中,少儿中小学课外辅导成人技能育是培训行业的支柱市场。


目前来看,育培训行业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市场前景广阔。而且相对其他行业来说,育培训行业属于刚需行业,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小,投资成本可控,除了工资场地租金外,几乎没有其他大的支出。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看到这样方兴未艾有利可图的市场,都纷纷进入。然而培训机构的投资者和从业者们,是否好了足够的准备去健康地经营和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来,在育培训行业大发展的光鲜外表下,由于投资者和从业者对于培训机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足,导致纠纷频发。而法律风险存在于培训机构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培训机构难以控制的,会给培训机构及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者带来巨大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科以严格的义务,对劳动加强了保护。围绕着聘用合同签订解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用人单位劳动之间新出现的纠纷层出不穷。培训机构在作息时间上的特殊性,更易导致劳动纠纷频发。各个机构之间对于骨干师资力量的「挖墙脚」,也会给机构造成严重损失


对此,培训机构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聘用管理奖惩解聘员工,完善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注重用工程序的合法,与核心骨干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最大限度地维护机构合法权益


学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风险


培训机构的学员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对于幼机构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来说,其学员几乎全是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机构遭受伤害后,机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都有特殊的规定。对于很多培训机构来说,其学场所大多是租用的放性的写字楼或商用物业,与正规学校相比,在安全和封闭性等方面存在差距。因培训机构履行管理义务,或履行不到位而导致学员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人员老师的安全意识育;要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落实;要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管理设备安全警示;制定处理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应急预案等。


育培训合同履行风险


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个是育培训合同关系,另一个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很多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生源,在招生广告中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如名师包过考试包就业等,但在实际学中,往往承诺的师资无法到位,学员考试或就业未达到宣传或承诺的标准,最后引发学员对学校不满责任追究。而学员除了可以依据机构签订合同主张违约损失外,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虚假宣传「退一赔三」惩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培训机构因为虚假宣传,导致被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还学费并按学费标准进行三倍赔偿案例,可谓损失惨重。


对此,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合法有效的育培训协议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要明确具体详略得当,具备操作性。同时机构不能为招揽生源而虚假宣传或不实承诺


知识产权风险


有些培训机构学或宣传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或其他机构学校编制的课件等擅自使用,可能构成对他人著作权侵犯机构老师在工作中完成的作品课件等智力成果,其著作权归属使用方式都需要事先明确约定,否则事后极易形成纠纷。有些新设机构因自身知名度不高,可能有模仿仿造其他知名机构商标标识等搭便车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不正当竞争。


对此,培训机构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先获得授权,通过合法形式获得商标标识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员工明确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积极发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并完善权利保护制度

以上内容由王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云律师咨询。
王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12好评数9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云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2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