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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保证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量:295

  在日常生活中,是不是听说过“净身出户同居保证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很多朋友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维持婚姻,在这些协议书上面费劲了心机,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绝大部分的朋友都不知道或者想当然认为有效。今天,小编就带大了解一二,本文仅供参考学习。

  “同居保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先看一则案例

  40岁的包工头苏某,10年前来到深圳打工,近几年因承包建筑工程腰包渐鼓。2010年5月,苏某结识了22岁的女子赵某。虽然两人年龄悬殊十几多岁,但多次接触后还是擦出了“爱的火花”。不过,苏某其实早已结婚并育有一子。(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5年3月,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我保证三个月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特此承诺”。落款处有苏某的签名和日期,苏某还在保证上摁了手印。之后,苏某与赵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6年2月底,苏某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称不愿意再见到赵某。之后,无论赵某怎么纠缠,苏某都不再搭理。

  2016年7月,忍无可忍的赵某拿着苏某所写的“同居保证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某支付20万元违约。赵某认为“那份保证其实是我和苏某之间的协议,苏某违约了就应该支付违约,这也是他不讲信用应该付出的代价”。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赵某的诉讼请求驳回

  法务之总监刘兆波律师,这个保证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以此作为赔偿条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即便起诉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

  乌市沙区法院法官刘娜,“类似‘同居保证’一类的文书都属无效。”所谓“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一方支付违约给另一方,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同居保证”的出现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约束双方不能轻易地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要钱的借口。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设置“同居保证”违背了这一原则,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同居保证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结合法律规定,“保证”只有在不涉及夫妻双方人身关系,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便会因为违反法律基本原则无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同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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