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主页
许仙凤律师许仙凤律师
133-5504-5836
留言咨询
许仙凤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量:97

诉讼离婚法律原则
(一)离婚诉讼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依据
(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一方过错,只要具备离婚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五)婚前缺乏了解而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宣告失踪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内容由许仙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仙凤律师咨询。
许仙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2812好评数40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仙凤
  • 执业律所: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3-5504-5836
  •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华业大厦A座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