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海律师亲办案例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宋建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2
浏览量:384

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自首

 作者:游朦
  【案情】

  陈某与李某因建房产矛盾,李某用碗扔向陈某背部,陈某用棍子击打李某头部。陈某拨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打伤,后民警赶到,双方如实向警方陈述了事件经过。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分歧】

  对于陈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能否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报警并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是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告发李某,不是自动投案,不应认定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系主动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对自己在案件中身份认识的错误,不会影响自首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陈某的行为符合第一种情形,因此,对自己在案件中身份认识的错误,不会影响自首成立

  其次,陈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行为,符合自首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自首认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警,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问时也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因此,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自首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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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建海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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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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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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