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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必须掌握的三大时效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296

对于遭受工伤职工或其来说,工伤赔偿无疑是对其伤害的一种补偿。然而,现实中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很多人因为错过了工伤赔偿时效导致最后很难获得工伤赔偿

时效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时效,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λ在规定时效申报工伤手续。如果超过时效,就很难认定了。

对于申请工伤时效,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鉴定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请认定。上述认定主体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时效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工伤,用人单λ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λ或者经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λ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时效

时效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时效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时效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时效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依法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时效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发生伤害情况,需要伤情进行工伤认定,此时需要注意时效。在工伤认定之后就是工伤鉴定了,此时也需要注意鉴定时效。最后就是申请工伤赔偿工伤待遇,这个时候各位也需要对时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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