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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知的法律风险
来源:曾旭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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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合同情形主要有两种:
A. 单方面解除
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具有严重过错,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营私舞弊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试用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兼职影响正常工作的,但上述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劳动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B. 提前书面通知解除
劳动虽无严重过错,但劳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劳动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关于经济补偿
A. 需要支付的情形
a. 用人单位劳动严重过错解除合同的;
b. 劳动非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拖欠工资不缴保险)而以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
c. 劳动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
d.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维持待遇劳动拒绝续签的。
B. 经济补偿以上一年度全部入/12为月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公司合法单方面解除涉及三个法律条文,如下所示:
第三十九条 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劳动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本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由于员工问题造成解除,没有补偿金。如第三十九条所述
公司协商解除涉及补偿金,相关法条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劳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动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需要注意,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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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旭山
  • 执业律所:
    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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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50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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