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月息2分以内的利率约定,法律是支持的。但是对于超过3分的月息,法律不仅不加以保护,而且对已经支付的,借款人可以请求返还利息。(月息2分即2%的月利率,折合成年利率即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