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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经传唤自动到案的自首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175

行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1.行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行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主动性/自愿性。


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有所怀疑,欲对其作一般性排查问而传唤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接到传唤后即自动投案的:


a.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未意识到行为是该罪的犯罪嫌疑;


b.应视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情形下的自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证据,已将行为列为犯罪嫌疑,但凭这些线索和证据又尚不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讯问;或者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充分的证据,且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一旦到案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1)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客观时机条件;


(2)符合“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a.口头传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传唤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凡是被口头传唤后即自动到案的犯罪嫌疑,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b.传唤[书面]不是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行为传唤[书面]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传唤后自动到案,即如实供述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自首


1.行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行为性质认定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必须既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又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的,才可被认定自首


(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认定自首


a.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自首;


b.行为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c.行为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自首;


d.行为传唤自动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后/一审庭审中才供述,不宜认定自首


律师提示】


行为传唤[含口头/书面传唤]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定强制/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而自动到案,且在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主要/全部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自首


②重大量刑事实:


a.主要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降格的事实/情节;


b.以及在总体的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③“自动投案”并非只是形式意义上的自行到案,“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不能完全割裂。接到司法机关委托他人转告的口头通知后,自行到案:


a.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可以认定自首;


b.未供述犯罪事实的[只能认定为“自行到案”/非“自动投案”],不能认定自首[张晓强受贿案]。


④“周元军故意杀人案”一案中明确解释》第一条(一)项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作为嫌疑对象对其人身实施的实际控制”,即以行为实施投案行为之时,其人身活动是否处于自由自主状态为标准界定其投案时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a.如果其在投案时,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人身予以强制或实际控制,其人身活动处于自由自主状态,即使其已被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即拘留/逮捕/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一种,也应当认为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b.反之,由于其到案时,司法机关对其人身已实际控制,即使其没有被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之一的强制措施,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由于自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在对犯罪嫌疑自首情节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格外的小心谨慎,否则的话就会对犯罪嫌疑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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