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然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二手房时,需警惕委托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何一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470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3日,旅居国外的周女士委托孙先生代为出售其位于西城区西便门东里的一处房屋委托范围为手续的前期事宜,周女士本人4月9日到京,将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正式手续,过户及房款事宜由本人亲自办理。3月27日,赵先生在某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孙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赵先生向孙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4月9日,周女士回国后认为孙先生无权代理房屋的正式签约及定金事宜,并且房屋成交价格明显过低,因此未作出追认表示,拒绝履行合同。赵先生遂起诉至我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签订房屋合同无效;孙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中介费;周女士孙先生及某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以案说法

关于代理权限过错责任,周女士明确表明其于4月9日回国,并持所有原件材料亲自办理房屋正式手续,由此可知,孙先生并未取得代理周女士签订正式房屋合同的授权,且周女士回国后并未出追认,因此孙先生与赵先生的签约行为应属于越权代理,周女士并无过错房屋合同对周女士不发生效力;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未充分审查委托权限的情况下,即指导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房屋合同,并最终导致合同因孙先生无权代理而被确认无效,负有重大过错;而赵先生对授权委托书未充分审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赵先生与孙先生签订房屋合同无效,孙先生返还赵先生定金,某地产经纪公司退还赵先生中介费,孙先生和某地产经纪公司赔偿赵先生部分房屋差价损失。(来源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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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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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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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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