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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248

   1.行为对象:“妇女


  一般认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内容:


  (1)结果行为:正常意义上的性交行为


  (2)手段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手段行为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第一,“暴力手段”。


  对象:被害妇女。如果暴力手段针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第三者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等),数罪并罚


  内容: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伤害危害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第二,“胁迫手段”。


  第三,“其他手段”。常见表现: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3.行为主体:


  (1)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教唆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3)“婚内强奸”不成立强奸,根据案情,可以成立其他犯罪,例如故意伤害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成立强奸。4.责任要素:故意。


  5.罪数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重犯


  (2)强奸后迫使被害妇女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的情节重犯。强迫卖淫后又强奸被害妇女的,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上述(1)(2)情形的,只成立强奸,对拐卖妇女儿童和强迫卖淫行为不负责任


  (4)收买拐卖妇女儿童又强奸被害人的,绑架强奸被害人的,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害人的,均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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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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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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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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