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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来源:苏义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413

   侵犯客体


  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目的强奸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贞操权? 我国的强奸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犯罪对象:


  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应构成侮辱尸体罪。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构成强奸


  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


  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强奸。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


  犯罪主体:丈夫可否构成本罪?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因为当中涉及到我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强奸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强奸


  女人也可以成为强奸中的帮助犯教唆间接正犯和共犯


  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强奸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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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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