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律师亲办案例
私自开走抵押车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来源:张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量:7765

案例一:所有车辆情形

2013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奥迪Q5轿车作为抵押交付给陈某,同时,出具借条约定15天内还款借钱后,刘某将所借钱款用于偿还赌债,一周后,刘某在街上无意间发现了抵押给陈某的汽车,后未经陈某同意,利用自己留下的备用钥匙将该车偷偷走,事后,陈某发现车辆不见,寻找未果后问刘某,刘某虽未否认车是自己走的并承诺还款,但一直拖欠借款未还,进而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往外地。

定性分析

偷偷走自己所有抵押给他人的车辆构成盗窃罪。此案中的车辆经过抵押交付实为质押。因为所有人刘某的车辆抵押交付后,被陈某合法占有,则此时车辆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视为他人占有财物,尽管车辆所有仍在刘某这里,但车辆处于陈某的管理控制之下,陈某具有对车辆的事实控制与支配,刘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秘密窃取陈某占有的车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二:抵押权人车辆情形

2013年12月18日,比亚迪车主邢某为贷款车辆抵押给张某,并办理了相关的抵押手续,张某在抵押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后允许邢某将车辆走。2014年以来,该抵押车经历了多次转押,期间,张某与邢某也已中断了联系。2015年2月1日,马某在不知该车为抵押车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协议并将车走。当日下午,抵押权人张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走。   

定性分析

抵押权人张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该车辆虽为其抵押车辆,但是马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协议,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马某已经取得了该车辆所有。张某在未经马某同意的情况下,车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马某的产权构成盗窃罪。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应以何种途径实现。从《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文义来看,没有赋予抵押权人单方实现抵押权的权力抵押权须抵押权人与抵押协议实现。综上所述,抵押权人张某将车擅自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正确法应当是:张某在发现自己的抵押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应首先与抵押人邢某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请求法院抵押物进行拍或者变,在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例三:质权擅自处分质押物的法律后果。

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原告被告借款80000元并将轿车1辆作为质押质押给了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510月份归还被告借款被告原告质押车辆已经转让给其他人,并称转让价款是60000元。原告涉案车辆时为向银行借款购车将该车辆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

案件分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原告担保债务履行,将其车辆出质给被告占有,原告履行到期债务被告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此时,被告应当与原告协商车辆折价或通过拍车辆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本案中被告原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后,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涉案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且其所称的转让价格为60000元亦明显低于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其行为已经侵犯原告涉案车辆所有。因涉案车辆价为284800元,且从购置该车辆车辆转让期间已经1年,该车辆的实际价值折算为264294.4元,故被告如不返还涉案车辆,应赔偿原告264294.4元。


最后,抵押车辆因具有车况好价格低等优势,往往会让很多动心。手续不全的抵押车辆是后患无穷的。首先,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其次,因为之前的产权纠纷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再次还有可能涉嫌窝藏罪刑事犯罪。最后提醒大,莫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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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雪
  • 执业律所: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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