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闵某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202室的业主,张某某、李某是同楼同层201室的业主。2015年11月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201室的普通防盗门换成了外开的实体防盗门,闵某某多次与之协商,并多次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张某某一直认为没有影响到闵某某的行走,拒绝改正。经过居委会、物业管理门的多次协商,均无法协调一致,闵某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李某拆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201室向走廊外启的门一扇。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某、李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201室向走廊外开启的门一扇,恢复为朝内开启。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虽然在本案中被告主张之前就是外开的普通防盗门,只是变成了外开的实体防盗门,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双方房屋房门的相对位置,被告铁门的外开占用了公共位置,对原告的通行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被告占用公共外置设置外开的防盗铁门,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