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例分析:
小张长期居住外国,国内有一套房屋一直无法搭理,2016年初小张趁回国之际找到中介李某,希望帮助他出卖该套住宅,由于急着返回国外,便全权委托李某出卖该套房屋,签订了独家委托销售协议,同时办了相关的委托公证,并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价格不得低于500万。后因为国家新政出台,房价暴涨,李某最后以750万的价格出卖了该套房屋,后隐瞒了高价出卖房屋的事实,仅向小张支付了500万房款。后小张无意中遇到下家,了解事实真相后,要求李某退还差价。李某认为合同约定不低于500万,高于500万的差价应该属于中介酬劳。协商不成,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退还差价。
中介通过上下家不见面,赚取差价的行为,该差价是否需要退还,主要还要看双方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小张与中介签订的是销售协议,并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不得低于500万,小张与中介之间形成的是销售房屋的委托关系。所以如中介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成交价远高于委托最低价,在小张与中介对于溢价部分归属无约定的情况下,这部分溢价应该属于房屋出卖人即小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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