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件分析:
2016年3月1日小张与上家李某签订一份定金协议,购买位于杨浦区的一套居民住宅,双方协议中约定房屋总价为350万,小张支付了50万的定金。并约定4月1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后直接过户,但因国家政策调控,房价突然暴涨,该屋上涨到500万。故李某向小张提出违约,并原因双倍返还定金。但小张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定金应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小张可否以李某违反房屋定金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笔者认为定金协议属于预约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定金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相对方主张其它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或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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