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伟华律师亲办案例
仅签订了定金协议,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吗?
来源:邢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1
浏览量:637

作者:邢伟华律
案件分析
    2016年3月1日小张与上李某签订一份定金协议购买位于杨浦区的一套居民住宅双方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350万,小张支付了50万的定金。并约定4月1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后直接过户,但因国政策调控房价突然暴涨,该屋上涨到500万。故李某向小张提出违约,并原因双倍返还定金。但小张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定金应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小张可否以李某违反房屋定金协议为由,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笔者认为定金协议属于预约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定金协议约定定金条款及其它违约条款的,当事人不履约的,应适用定金罚则和其它违约条款。若协议中没有定金条款违约条款),或定金数额(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相对方主张其它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缔约过失造成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等),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因此,守约方要求违约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一般可予准许,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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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上海拆迁房产律师邢伟华原创,文中内容作出的点评仅为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法院判决定案的依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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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邢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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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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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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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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