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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量:172

离婚时,原告应该集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及其他投资等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离婚诉讼案件及离婚案件庭审理的程序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庭审理;作出判决。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离婚案件的判决则是指经过法定的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审理和不公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审理为原则,不公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审理的,可以不公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审理的,可以不公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审理的,可以不公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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