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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社会保险缴纳主体?
来源:宋艳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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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

根据《劳务派遣暂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因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有关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社保中心来处理。但是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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