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以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
根据《劳务派遣暂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因此,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一般来说,社会保险有关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由社保中心来处理。但是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