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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界定?

作者:刘哲  更新时间 : 2017-09-18  浏览量:185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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