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召星律师亲办案例
未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构成违约
来源:陈召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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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甲方企业的财务部门中有一个常见的规矩,在到乙方来的发前,不管业务部门是否已经到对方的货物并且验完毕,都坚决不能付款。也有些老板会指示财务部门在向乙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后,以乙方没有具发为由拖延支付剩余的货款。对乙方而言,则会顾虑如果将全额发过去后,甲方是否还会支付剩余的款项,如果甲方拒不支付,乙方不但不到货款,还要额外承担税费。
       但是,这对甲方企业而言,存在一个严重的法律风险,那就是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至时,财务部门的拒付款项,将导致公司承担可能的违约责任。
法律后果:替代责任,而非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
       1《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释: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互负债务”中的债务,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对合同甲方而言,如果合同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先具发,乙方未具发时,甲方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款拒绝付款,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乙方应当先具发,则乙方拒不具发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同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的情形,甲方不能以乙方未为由拒绝付款

    解决办法:
       对于甲方而言,解决的办法在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具有效的全额发并送达甲方,乙方逾期具发的,甲方付款义务相应延后”;
       而乙方可以要求合同条款写“乙方到全额款项后x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具全额发”;
       如双方对此都非常在意的,可以明确约定款项支付和发交付的准确期限,并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此一来,无论是甲方逾期付款,还是乙方逾期,都会受到相应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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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召星
  • 执业律所:
    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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