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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之五: 附条件逮捕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来源:张兆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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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之五:

附条件逮捕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

 

《意见》出台时,最高检侦监厅负责人表示,附条件逮捕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因此只能适用于确有逮捕必要但证据相对薄弱的重大案件。意见对“重大案件”予以明确,将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排除在适用附条件逮捕范围之外,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问题,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现实意义。[30]但从该制度的出台背景看,最高检出台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部分案件批捕不符合条件,不批捕又难以执行的实际问题。对此最高检的同志曾指出:“1996年修改刑诉法后的一段时期,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了不批捕逮捕决定。但是实践中发现,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不批准逮捕的执行出现了很大问题。附条件逮捕制度,就是正视审查逮捕工作特别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基础上产生的,既解决了部分案件不批准无法执行的实际问题,又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缺憾。”[31]这才是设立附条件逮捕的目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怎么会出现执行中的问题呢?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这种现象在我国现行法制环境下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一些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批捕不符合条件,而不捕公安机关不配合相关部门不理解,当地党政领导不支持,检察机关左右为难。明知不符合逮捕条件,如果批捕,必然会带来刑事赔偿问题;而不捕,又面临重重压力。怎么办?附条件逮捕制度应运而生。这是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制环境下作出的无奈选择,目的是减轻自身的办案责任和因严格执法带来的办案压力。但它背离了严格司法的要求,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30]彭波:《最高检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防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人民日报》2013年5月23日11 版。

[31]高景峰杨雄:《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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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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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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