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例分析:
小张为改善居住环境,在2016年1月与上家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450万。小张首付300万,并约定4月底付
清余款并办理过户。3月上海新政突然出台,该房屋突然暴涨到了650万。当到合同履行期,小张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时,突然发现,李某向第三方借款500万,并将
该房屋抵押给了他人,如果小张要求继续过户,就必须将500万债权抵押注销后才能完成过户,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
还首付300万,赔偿损失200万,同时再要求李某承担惩罚性赔偿300万。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如果履行买卖合同的话,应该说少卖了200万,但由于对于房价上涨心理不平衡而恶意抵押了房产,导致自己违约,最后却付出了需要赔偿500
万的代价,那么小张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
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目前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上家往往会铤而走险冒然违约,却不知,其实一旦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会更大,本案中,李某因为上涨了200万心理不平衡,最终
却导致了500万的损失,所以既然签了买卖合同,就应诚信履行,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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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上海拆迁房产律师邢伟华原创,文中内容作出的点评仅为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法院判决定案的依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