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例分析:
小张有一大伯张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张甲一生未婚故无配偶也无子女,其父母也已去世,故张甲的兄弟姐妹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张甲的房产,由于小张的父已在大伯之前去世,所以小张以代位继承权的身份提出主张,要求一起继承张甲的房产,因家庭内部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认为小张无权代位继承,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定,是否会产生代位继承。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从代位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看,最明显的两个特征: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小张的父亲与张甲是兄弟关系,所以小张并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故代位继承就不会发生。可见,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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