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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成功律师办案心得
来源:司佐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量:375


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由司佐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移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8月30日富宁县检察院向富宁县法院提起公诉,本案原定于2016年8月20日开庭,王某某开庭前找到司佐洋律师请求为他辩护,司佐洋律师临危受命,签署委托手续后即刻赶到富宁县法院阅卷并与承法官交流意见,承人李法官律师阅卷工作给予高度配合。司律师当天中午放弃午饭时间紧急阅卷并发现案件诸多疑点,不排除受害人的伤情是自己摔伤或其他原因导致。司佐洋律师通过反复推敲钻研卷宗,决定为王某某无罪辩护。开庭前,司律师向富宁县法院递交《陈旧伤鉴定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承法官律师递交的材料给予高度重视,决定延期开庭,并同意律师提出的鉴定申请。经过两次开庭,司律师就本案存在的诸多疑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逐一向法庭展示,并提交上万字的《质证意见》《辩护词》《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据汇总表》等。庭审过后,公诉人当庭表示,律师提出的问题和疑点是“比较客观的”。刑事案件审理的同时,受害人提出十几万元的赔偿要求。从阅卷后,司律师即坚定为王某某作无罪辩护的决心,并克服重重困难和压力坚持到最后。2017年5月19日,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628刑初147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的起诉。2017年6月6日,富宁县检察院依法作出富检公诉刑不诉(2017)某某号《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终结。王某某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维权,司律师为他辩护得以沉冤昭雪,王某某感动的老泪纵横,并向律师赠送锦旗一枚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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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司佐洋
  • 执业律所:
    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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