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案例分析:
小张的父母早年购买一幢200多平米的私房,小张兄弟姐妹共六人,2005年父母因担心子女不和睦,故在父母的主持下,与六子女共同签订了分家协议,将该房屋如何分割,作为约定,小张也因此得到了二楼的东北的一间房屋,后在父母去世后,小张的二哥声称在2012年父母立了一份遗嘱给他,已将房屋全部留给了他,要求按遗嘱处理房产,后小张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当初的分家协议处理。
分家协议与遗嘱内容发生冲突,应该以哪份为准呢?笔者认为应该按家庭分家协议处理,遗嘱应属于部分无效。
因为分家协议中的当事人就家庭共有财产在经过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只要其分家析产的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分家析产协议已执行多年,应予以维护。而小张父母在分家析产协议执行多年后,又单方写下具有遗嘱性质的意见书,其实是单方面要求否定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在未经得其他分家协议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显然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小张父母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而涉及到其他的部分是无权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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