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伟华律师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都属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其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被转继承人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只能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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