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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居期间所负债务在离婚时的处理

作者:李尚中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11 11:00 浏览量:801

离婚时,双方分居的,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种情况。 

  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入也未用于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这是另一种情况。 

  那么,也就是说,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就要看其负债的缘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夫妻间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养的义务。 

  而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入并未拿来养或并未用于庭共同支的,那么,其经营与生产系个人行为,于其庭生活无关,为此而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离婚时,另一方没有代为清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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