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律师亲办案例
禁止令的实践价值论证
来源:黄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量:444

      针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被告人的禁止令已实施六年有余,而律师是否针对禁止令提出过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禁止令有无体现,法院判罚禁止令的效果又如何呢,这都是我们需要回顾反思的问题。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条件检索:2011年至2017年,全国共有3308件适用禁止令的案件,且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区域,排名前三的省份分别为:上海市(1048河南省(495省(216),而中西部地区适用较少,个别省份适用禁止令情形仅为个位数。可见,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禁止令并未令行禁止。望笔者对禁止令实践价值的笔墨重申,能够引起重视。


      一“令行禁止”有法可依

      如果说重庆那个超法律”“额外附加”“史无前例的判决需要偌大的勇气,那现如今只需看一眼法律就行。20115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服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为确保禁止令的执行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部又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更是将禁止令的具体操作落到实处,尤其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主体,各自享有的意见权建议权监督权以及宣告权。法律的规定无疑是对禁止令的最好肯定,也让此类判决无需再面对学界的批判和饱受擅断的争议。


      禁止令是理性的正义

    (一)禁止令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依法严惩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着力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在对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根据犯罪需要适用禁止令,进行因人而异的社区矫正,让其在国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对于积极转化消极因素,从而实现刑罚的谦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禁止令是实现社会有效矫正的需要。

      在判处常规刑罚的基础上,针对个案附加相应的禁止令,通过禁止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特定行为,从而与犯罪诱因隔离来,避免再次误入犯罪迷途。同时在违反特定行为时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撤销缓刑,形成相应的心理威慑,实现社区的有效矫正。

      这其中包括:禁止从事容易诱发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活动,如财产刑犯罪者禁止高消费活动,金融犯罪者禁止从事证券交易,酒后犯罪者禁止饮酒等;禁止进入与其犯罪密切相关的区域场所,如引发犯罪的饭店酒吧吧等地点;禁止接触受到犯罪侵害或者是容易引诱罪犯再次违法犯罪的人员,如犯罪中的被害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

     (三)禁止令是满足人民朴素正义的需要。

      刑罚不是简单的复仇,是要维护公众内心的那份安全感,更是为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隐含着诸多以实现正义为追求的复杂目的。因而,正义的判决除了消灭暂时的危险,更不能忽略今后的再犯。恐怕大都不会同意这样的看法:监狱的围墙里关的人越多越好。因为我们都不再迷信以监禁为主的刑罚是最优选择,而是希望通过禁止令等替代措施让犯罪人的生活重新走上正轨;不是一味一时的隔离妨害,而是彻底的消除危险,从而真正满足人们心中那份最朴素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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