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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几点
来源:王香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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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出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人,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法律咨询: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哪几点? 

  律师解答: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合同中,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方造成不利。方若遇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体物,不包括财产权。既然《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中国合同的标的物不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债权知识产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应当是参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有值得探讨的余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在于规范国际间的“货物”,因此其标的物当然属于有体物,而且应当是动产。该公约第2条还特别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a)购供私人人或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投资证券流通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而作这样的规定,恰恰是由于国际间货物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许多权利的只有在一个特定的国范围内才能得到承认,如果放到一个国际环境中去,往往会产生许多额外的问题。如国际技术转让必须单独制定规则等。但是国内的则不受这种限制,故《合同法》将合同的标的物局限于有体物,值得商榷。从制定分则合同的根本目的出发,即尽可能准确有效地规范典型交易行为,既然没有明显的理由区分有体物的和权利的,在合同中排斥权利,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虽然合同法本身规范知识产权的转让,即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对于其他权利的则没有规范,而这就给法律适用留下了很大的空白,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都是不利的。另外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立法也有一定的冲突,如《拍法》第3条规定:是指以公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根据这一条规定,财产权的转让也是的一种。这给将来的法律适用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当然,《合同法》虽然没有规定有关权利等标的物的,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参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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