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兴兵律师主页
江兴兵律师江兴兵律师
157-1719-7389
留言咨询
江兴兵律师亲办案例
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办法、标准(以武汉市为例)(二)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量:826

(上接一)

房屋价值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投票或摇号、抽签方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对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处理: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生产经营用房损失计算: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征收公房办法: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小面积房屋征收政策:

       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法律责任: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有以上行为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违反规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城市房屋征地拆迁与补偿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因为篇幅所限,尚有很多方面没有详细叙述。在下一次的文章中,将向读者整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的一些流程及补偿标准,并向大家提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几大陷阱,敬请关注。

以上内容由江兴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江兴兵律师咨询。
江兴兵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70好评数5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江岸区苗栗路7号港台名邸3楼
157-1719-738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江兴兵
  • 执业律所:
    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9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7-1719-7389
  •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苗栗路7号港台名邸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