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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阶段公司的法律地位
来源:李志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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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阶段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即公司需要登记才能成立,而设立中的公司未经过登记,其法律地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在公司设立阶段工作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上的真空。

  关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目前有以下几种学说:

  1合伙说。此种观点混淆了发起人合伙与设立中公司本身的主体地位。

  2无权利能力社团说。即认为设立中的公司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但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的公司是有一定的权利能力的,如可以接受出资,立临时账户等。如果将设立中的公司定位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则为公司成立付诸劳动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将成为无法解决的问题

  3非法人团体说。虽然设立中的公司未进行设立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从实际上看,它已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能够实际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法人团体通常被认为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此可知,非法人团体的特征之一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即在程序上须履行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因此,严格来说,设立中的公司也并非我国法律中的“其他组织”。

  既然设立中的公司不属于合伙,不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也不是“其他组织”,那么设立的中公司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弄清这个问题对于维护为公司设立付诸劳动的劳动者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此,我们认为,虽然设立中的公司未进行设立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从实际上看,此时它已经能够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与社会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从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故可视设立中的公司为一种特殊能力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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