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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中的“出轨”和“净身出户”

作者:王可红  更新时间 : 2017-09-04  浏览量:251

浅谈离婚中的“出轨”和“净身出户”

   现代社会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婚姻关系中很多夫妻感情频频“亮红灯”,比较让双方都无法释怀的就是一方“出轨”。近期就有不少当事人咨我,对方出轨了,可不可以让他/她净身出户?对于这个问题,我自己能深入浅出的告诉他们,“出轨”并不必然可以让出轨的过错方净身出户,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这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义务,对己方还是有利的。本文简单就“净身出户”问题进行阐述。

“出轨”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来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夫妻之间的共同钱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方有另一方非常接受不了过错的情形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了,如果双方签订了这种“净身出户”的协议,则另当别论。对于这种协议,如果对方自愿履行净身出户的协议,那么对于双方来说肯定是可以的,只要依照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是如果对方一旦又反悔,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又是得不到支持的,那么对于非过错方来讲是相当不利的,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已经签订了这份协议,那么最好先对有关的财产进行过户,尤其是对方的婚前财产,这样即便离婚也不至于落空。尽量搜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有备无患

     那么法律对“出轨”就没有任何约束吗?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出轨”是违法夫妻忠诚义务的重要表现,出轨一方是明显的过错方,根据上述引用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对有证据证明存在“出轨”行为的,法院一般支持出轨这一方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失。

    另外,“出轨”是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的行为,有这种行为者必定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虽然随着“出轨”现象的日趋增多,很多人甚至舆论环境对这种行为出现了较之过去相对较高的容忍度,但绝非零容忍!现实中,一旦这种出轨的行为被诉诸于法诉诸于众,影响还是很大的。在一些单位,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就是作风问题,在很多领域往往就“一否决”。所以,对于婚姻,忠诚相守对人对己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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