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小事之七:老王最近没睡好
作者:李术朋律师
老王最近很是烦恼。
小区附近修超市,昼夜开工不停歇。老王明白,从长远来看,这是件便民的好事。但就自身来讲,工地吵杂的施工噪音实在让人难以忍受。尤其最近工作强度较大,回到家中已全身疲惫,要是连个觉都睡不好,那身体肯定“闹革命”。更让人担心的是自己的老母亲,本来睡眠质量就不高,经这么一闹腾,更是感觉没精打采,胸闷气短。老王泛起了嘀咕,“楼下噪音干扰了我的日常生活,我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周末,老王硬着头皮,来到施工地附近打听具体情况。工地的保安就着嘈杂的施工声向老王说着:“老王啊,这个项目建设单位可是市里有名的大山公司,施工单位是小山公司。目前正在赶进度,嘿嘿,可即便这个速度,”保安深吸了口烟头,扔到地上踩了踩,“还得干多半年吧!”
“多半年?”老王傻眼了。我自己暂时忍一忍或许无妨,可我那老母亲怎么熬得住?老王回到家,从法律上分析着应该如何做。假使对方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生命健康权,那么侵害事实怎么认定呢?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即: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老王居住区域属于该类);2类--4类(略)。各类环境功能区昼夜分贝指数示范如下: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分贝)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图表中的“昼间”是指6:00至22:00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的时段。也就是说,超出上述范围的分贝值,即构成噪音污染。老王联合深受噪音影响的受害人(业主、租户),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施工地点调查并进行噪音检测。监测站在老王所在小区单元内设置了5个噪声检测点,检测结果为:施工噪声超4类标准。结合老王居住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来看,小牛公司的施工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噪声污染。
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找建设单位大山公司还是找施工单位小山公司沟通协调呢,换句话说,责任主体应该是谁?本案中的大山公司具有授权施工行为、小山公司有实际施工行为,二者相互关联,共同导致噪音污染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大牛与小牛均为责任主体。
老王继续推演,受害方的哪些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噪音污染侵害人的健康权,受害人当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为此花费的交通费、检测费、产生的误工费,亦在申请赔偿之类。
固定证据,确定赔偿科目后,老王及其他受害方联合起来,拨打了环保局的电话。并最终在环保局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延长工期,施工单位小牛公司则同意错峰施工,设置声屏障,保障业主的睡眠质量。同时,建设单位给予每户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
这下子,噪音没了,老王终于可以睡个安慰觉了。晚上,老王做了一个梦,梦见自己置身在幸福的法治社会,人人学法、懂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