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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来源:李子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量:1244

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为统一审判思路,上海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件人发()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的时间;发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3 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4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答: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审查邮件发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意见。


5对于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答:将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时间,并将页当庭演示,指明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页纸质件,不再演示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相当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6如何审查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双方对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作鉴定,从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意见。由于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相关: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证据保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等。在具体实施证据保全时,会因证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电子证据的保全既有传统证据保全的方式,也有其独特的方式。


1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保全程序,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的指导下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2公证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此可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1)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原始性公证和电子数据取得行为真实性公证。


(2)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第一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保全公证书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第二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第三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操作。


3络公证保全


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络公证机构借助络平台,在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展公证业务。


1)电子证据的络保全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全(即实时数据保全),和综合保全(包括上拍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监督作用。


(2)电子证据的络保全公证的程序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公证。上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即对合同的固化保全)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络公证计划的数据保全中心,由保全中心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上侵权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公证机关可采用多种方式对上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时首先审查需要保全的电子证据,其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认保全对象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下列方式予以保全:①备份。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保全,防止原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②打印。对电子证据可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取证人等。③拷贝。将电子证据(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硬盘或光盘中,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④拍照摄像。当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证据意义,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对提取的视听资料进行封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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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遇事找法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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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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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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