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忠诚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来说,指的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订立的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则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精神赔偿金、放弃部门或全部财产。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来看,各地法院审判标准并不统一。相对主流的观点,是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为代表的否定效力说,“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然而,全国各地仍有支持忠诚协议的效力出现,支持者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对于《婚姻法》第四条的具体量化,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有效。”
李景松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均是有效的。至于是不是一定具有法律强制力,目前难有定论。应根据具体的案件由法官进行判定。目前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以下趋势:第一,损害赔偿金过高的调整。忠诚协议一般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很高。法院全部支持会明显影响另一方生活,如果不支持会否认协议的效力。法院通常会依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对赔偿金的金额进行调整。第二,净身出户条款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