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甫律师亲办案例
身边小事之三:墙皮砸了老王同事(物业纠纷)
来源:刘天甫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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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小事之三:墙皮砸了老王同事

                                        作者:李术朋律师

近年来,房子似乎成了中国人的主题。有人划之为商品,频繁炒作,牟取暴利;有人认之为,洗衣饭,柴米油盐。老王的同事张率直,肯定是后者了。他今年刚满五十,与老伴挤在一幢老小区的房子里,虽膝下无子,但共经风雨十余载,也算幸福安逸。

然天有不测风云。和往常一样晨起遛弯的张率直,刚走了几步路,便听见“啪”的一声,失去知觉。再次醒来时,人却已在医院。“蛛膜下腔出血急性硬模外血肿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老伴邱阿姨紧紧攥着老张的手,淌着眼泪,念叨着诊断结果。老王迷迷糊糊才弄明白,原来所在单元屋顶的外墙皮脱落,刚好砸中了自己,也亏得老伴送医及时,要不然这条老命就此“交待”了。“人活着,最好”,老张安慰着老伴。

老王听说好友老张出事了,赶紧过来探望。通过聊天,老王了解到老张夫妇多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请求物业公司修缮所在单元的外墙,然对方怠于履行业务,最终未能排查安全隐患,酿成惨剧。他琢磨着,案件协商难度较大,但诉讼解决,如何主张才是最佳方案呢? 

方案一: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老张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确保业主安心居住。

《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张多次请求物业公司维修,然对方仍怠于履行业务,最终未能排查安全隐患,导致老张的人身受到损害,其当然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赔偿。但经过鉴定中心鉴定,老张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违约之诉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方案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小区外墙皮脱落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向管理人(物业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该方案优势为:一是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由对方举证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不能证明的,推定其承担责任;二是该方案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使老张的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值得讨论的是,物业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给出了答案,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见,物业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最终承担责任并无问题

老王将两种方案告诉了老张夫妇,并在协商不成后,依侵权起诉了物业公司。双方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物业公司同意修缮小区,承担老王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折衷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老张夫妇总算住上了踏实的房子,有了温暖的“”。他不断感谢老王,说他是法律传播者,让他知道怎么保卫权利。老王笑了,你感谢的,应该是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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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甫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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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天甫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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