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经营婚姻失败而选择离婚,而作为大多数中国人最有价值的财产——房产,就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如何分割呢?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对于文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做了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具体情况分析
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到如何分割的问题,有人提出一个计算公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实际分割时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能完全对半进行分割。比如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的数额为30万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判决给女方超过15万元的补偿。
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当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因为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后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从总体情况来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般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而已。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位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这样处理不涉及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也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权力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