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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否承担身份置换金?
来源:崔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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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置换金的概念及由来

身份置换金是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国企改制后员工身份随之变化,由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置换为合同制员工,置换身份时企业将会给员工一定的补偿金。身份置换金一般是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产生的义务,一般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时才涉及。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没有制定法律法规对身份置换金进行规范,关于身份置换金只散见于国地方一些指导性政策和文件,无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均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从国相关政策规定看,国企改制时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有的地方政府就明确指出了身份置换金就是经济补偿金。如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和经济补偿金称谓的通知,明确提出:“关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补偿费”修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统一称谓为经济补偿金。”

1关于国务院公厅文件国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泰安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处理职工劳动关系暂行

(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或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同),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七)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不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

(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

    1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有参股)的,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变更职工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未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6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结论:从以上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制时, 原企业要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职工不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改制后的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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