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结婚没房,80多岁的爷爷将房屋赠与他居住,并签订协议约定晚年由孙子赡养。一年后,因孙媳妇怀孕,爷爷搬出该房屋。两年来,其屡次要求搬回居住,均被拒绝。日前,爷爷将孙子和孙媳妇告上法庭。北辰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照顾原告的义务,一审判决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家住北辰区的徐爷爷今年85岁。2008年,孙子结婚没房,一家人商量后,决定让他搬到爷爷的楼房单元里。当时祖孙俩签订了协议,约定将该房赠与孙子作为婚房;徐爷爷晚年随小两口共同生活,生活起居均由小两口照顾。一年后,孙媳妇怀孕,出于种种不便,徐爷爷搬出后住进一处平房。
此后两年里,随着年岁逐渐增大,徐爷爷生活上出现很多困难,为此他多次提出要搬回去,均遭到拒绝。后其要求孙子搬家腾房,也被拒绝。为此,徐爷爷将孙子和孙媳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马上将房屋返还。法院审理中,被告方辩称,当年购买房屋时,被告的父母曾参与出资,房屋装修时小两口花费了数万元。二人表示,现孩子已经顺利降生,爷爷可随时搬回同住。对此,徐爷爷严词拒绝,要求被告一家必须搬走。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祖孙关系,直系血亲。现原告已经80多岁,自理能力越来越差,需要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以保证其安度晚年。原、被告之间虽有协议,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随原告一起生活并照顾原告的义务,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一审判决,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附义务赠与房产拒履行可以收回
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解释,《合同法》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目的是为了让受赠人从精神和生活上给予其关心和照顾。而受赠人在取得房产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妨碍赠与人行使房屋使用权,明显是侵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