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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补偿是怎样的
来源:彭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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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综上所述,离婚补偿也不是任意的。需要对婚姻中夫妻所承担的义务多少以及双方实际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才能够便于法院进行合理的判断让无过错方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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