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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
来源:杨蜀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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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劫致被害人伤残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以抢劫一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以抢劫三次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劫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 万元的,每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本罪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缓刑适用条件   (1)抢劫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2)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没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退赃缴纳罚金的;   ③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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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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