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松律师主页
李景松律师李景松律师
138-3389-2031
留言咨询
李景松律师亲办案例
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引起纠纷,如何赔偿?有以下法律规定。
来源:李景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0
浏览量:759

        生活中,挂靠机动车发生事故,往往会引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工伤赔偿等问题。李景松律师通过查找地方有关机动车挂靠的规定,将其汇总如下,以供大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某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个人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10月28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字第某某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某某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五《最高法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11月8日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 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

甘高法【2005】某某号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 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挂靠单位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 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此复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某某号文。

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1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7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本指导意见所称“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卖关系的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06)某某号,2006年2月10日第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在机动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猎枪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挂户车辆处理。第九条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第十条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挂户单位(个人)取管理费用,又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类似约定,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第十一条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挂户经营的,按前两条规定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鲁高法〔2005〕某某号(七)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应由挂靠人或者实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经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十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法(2004)某某号文

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靠单位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挂靠单位未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27,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的,以出租车公司为被告,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属于个人所有而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第五十一条对于被告的确认,原告有选择起诉权,法院应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处理,被告应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控制支配车辆的运行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人。(八)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变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九)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十)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单位名为国营或集体,实为个人或合伙,以车辆财产所有人为被告(十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以单位名义经营的,或自己所有的车辆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以双方为被告。




以上内容由李景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景松律师咨询。
李景松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64好评数4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天丰商务大厦14层
138-3389-203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景松
  • 执业律所:
    河北九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1*********25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咨询电话:
    138-3389-2031
  • 地  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天丰商务大厦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