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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9
浏览量:168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千元至3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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