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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注意啦!工作时玩手机,遭遇伤害未必是工伤
来源:韦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9
浏览量:448

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上下班途中玩手机上班期间玩手机工作预备或者尾阶段玩手机几乎屡见不鲜,因此发生的伤害也远非个别。下面几种情况,“低头族”受伤并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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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看手机撞伤,自负主要责任不构成工伤

案例:


李女士虽年近半百,却仍像许多小姑娘一样,甚至还是一名铁杆“低头族”。今年112日,李女士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照例一边玩手机一边前行。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甚至对方来车被迫鸣笛提醒停车让行后,李女士仍撞了上去,导致自己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被公司一口拒绝。

    

点评:


尽管公司没有为李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却无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李女士骑车看手机所致,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决定了该情形并不在工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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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看手机摔伤,若与工作无关不构成工伤

案例:


今年2月9日上午,虽然是在上班时间段,但邱小姐却与闺蜜用手机微信聊得正欢,甚至在前往三楼上厕所时,也没舍得放下手机。其间一不留神,邱小姐脚底踏空,摔倒在楼梯处,导致脊椎手臂受伤,被迫住院治疗21天,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邱小姐曾以自己受伤发生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为由,要求给予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机构认为邱小姐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工伤保险机构的处理并无不当,即邱小姐受伤的情形确实不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认定工伤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还包括“工作原因”因素。正因为邱小姐当时玩手机是在与闺蜜私聊,内容与工作毫无关联,甚至违反了公司要求,决定其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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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尾看手机碰伤,非属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 

案例:


今年2月14日下午下班前,车间生产进入尾阶段后,梁小姐刚完成自己负责机台的清洗,便迫不及待地拿出手机,一边与男友聊起晚上过“情人节”的事,一边等候尚未清洗完毕的同事,以便一同下班。其间,梁小姐被男友逗乐,忘情之下旋转起身子,并不巧撞上了旁边的立柱,导致头部受伤。事后,梁小姐以自己构成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支付治疗期间的误工工资,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情形并不构成工伤。

    

点评:


公司的处理并无不当,即梁小姐所受伤害的确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表明的不仅是“尾”的时间段,而且要求必须是“工作”和“事故”伤害。梁小姐已经完成清洗机台的尾工作,玩手机并不是尾的内容,受伤也非与尾有关。


来源:河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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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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