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许多劳动者因为加班工资计算错误,其主张的金额无法获得促裁庭的支持。
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首在计算加班工资前应先了解我国法律对于正常工作时间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在每日工作8小时或平均每周工作36小时之外的工作时间,都应当属于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对于这部分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金额计算的基本标准
一、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此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每小时工资数的计算方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三、加工资的数额计算标准
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总结如下:
1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工资的150% |
2 | 休息日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 | 工资的200% |
3 | 法定休假时安排工作的 | 工资的300% |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
1、 在休息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在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2、 目前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每年14天,如国庆节等假期中,只有期中部分是法定假日,其余调休的天数是一般休息日,除法定假日按三倍工资发放外,剩余假日只能按休息日的双倍工资发放。
各种不同的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工资时的差异
目前,我国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大多数人平日接触到的主要是标准工时制,但在一些需要连续生产的工厂、保安等工作岗位,经企业申请,也可采用其他工时制度。不同的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方法略有不同,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工时制度 | 延长工作时间 | 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 |
标准工时 | 工资的150% | 工资的200% | 工资的300% |
综合计算工时 | 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按工资的150% | 工资的300% | |
不定时工时 | 无 | 无 | 工资的300% |
加班工资的计算较为复杂,各地对于工资支付的方法亦有所差异,上述计算方法只适用于上海地区,其他地区的计算方法与此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