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父母以借款为由请求返还购房出资款,如何处理?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7
浏览量:484

离婚时,为了保全父母的财产,一方父母往往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返还当初购房的出资款。

这原本还算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有借款时形成的借据或转账备注是借款,或者事后夫妻双方承认是借款的证据,即可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但现实生活中,即使当初确实是借款,父母碍于情面也没有要求签借据。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心情是很复杂的,既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白头偕老,但又害怕离婚时遭受财产损失。

这才导致2011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如果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则该房子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司法解释三不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父母出资都是部分出资,这是否能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在实务中存在极大争议。

第二,相当多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一旦法律遇上人情,这事就变得无比复杂。

面对证据,法官的内心可能会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但情理上又难以接受。

这毕竟是老人一辈子的血汗钱,如果让他们血本无归,会老无所依。尤其当老人在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泪,甚至一头撞向审判席。

此时此刻,法官内心也是在纠结的!

去年我们代理的一起离婚案,明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写着“无共同债务”,偏偏在一审结束后,男方父母就起诉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款,横空出现两张借据。

休庭时,女方不断喊冤,法官却对着女方怒斥:这么多的钱,难道就白白让你拿了吗?

最后,法官果然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向男方父母还款。 

那么,实务中如果遇到父母以子女单方签名的借据起诉夫妻双方还款时,该如何认定呢?这里就涉及几个核心问题

1由谁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赠予关系?

尽管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具体到实务中,抗辩是赠予的一方,有些人会说,既然你认为是赠予关系,那么你就来证明啊!人不可能无缘无故把钱给你们,如果证明不了是赠予关系,就应该返还!

 

2借据上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能否证实存在借贷关系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共同利益解体,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重大利害关系。子女完全可以事后单方向父母出具借据,将当初的出资款变为借款。

那么,该借据是否在借款时就已形成?这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在离婚诉讼双方利益对立时,子女给父母补写有关“借据”是分分钟的事,配偶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如果“借据”是购房时写的,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将父母为子女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性质应该没有争议。但对“借据”的出具时间无法确认时,根据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为叶某和刘某叶某和刘某在离婚案件一审时陈述对外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这一系列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叶某父母的出资属于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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