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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来源:陈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浏览量:514

赌场罪的定义是什么?

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上建立赌博站,或者为赌博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认定赌场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经营赌场的行为。

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赌场,是指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上建立赌博站,或者为赌博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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