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国田律师
闫国田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继承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1-1071-2198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大同律师 > 云冈区律师 > 闫国田律师 > 律师文集

贷款买房,合同中有两个容易出事儿的条款

作者:闫国田  更新时间 : 2017-08-14  浏览量:467

贷款房,合同中有两个容易出事儿的条款

二手房,很多都要贷款。而合同中关于贷款的约定,有两条是极容易被双方忽视的。这两条所代表的含义,中介也很少主动向双方详细解释。如果贷款顺利它们就很老实,可一旦贷款因各种原因出现问题双方就可能发生纠纷,这时才会注意到这两个条款是自己跳不过去的坑!

 

“当初不是这么说的!”“我之前根本就没看到这个条款!”类似这样的话,在处理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时经常听到。但是,打官司肯定要看证据,而双方书面签字的合同,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对自己签过字的书面合同中的条款,“没注意”可不是免责条件!

 

这可以说两个坑,而且很“公平”,一个给,一个给!到底是什么样的坑呢?我们下文详细分说。

 

对贷款次数及时间如果没限制,坑方!

二手房贷款,大部分手续没问题银行会顺利批贷,这时候合同怎么约定也就无所谓了。但是,即使90%的合同会顺利批贷,那不顺利的10%对碰到的人来讲,仍是100%。

银行不批贷的原因可能的原因有很多:方信用不够银行近期没有额度贷款政策调整等各种可能都有,很多时候银行对不批贷款的原因并不给予正式解释。

如果因某银行不批贷或者批贷的额度没有达到的理想标准,就可能会出现要向第二甚至更多银行申请贷款的可能。

如果在签约时没有特别要求,中介给出的合同文本对于贷款的次数和时间通常是不会限制的,一般的约定是向一银行申请不成,再向另一申请,直到贷款批准为止”。

 

而这一条款,签约时可能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当问到贷款需要的时间时,中介口头介绍通常会按一次正常贷款的条件介绍,不会过多强调贷款不成的可能性及后果。因此,对贷款的预期很可能是正常一次的贷款时间。一旦不能顺利贷款,超出的预期,就容易引起不满,甚至引发纠纷。

因为,很多房是有自己目的,比如去生意或支付自己换房的款项。一旦贷款不顺利才发现这个条款,当然会非常不满意!

尤其是换房一族,如果涉及急着用剩余房款支付换购房产的款项,这时就会非常急,因为如果不能付款,他可能面临另一个合同的违约责任。

经常能碰到有因一次贷款不成,因急于用款想解约的,可是拿过来合同一看,只能告诉他按合同约定一次贷款不成,方有义务继续配合贷款。

这时方可能会说“当初没告诉我贷款要这么长时间!还说很快就能好!而且我确实急用钱呀!”只能告诉他,你说的这些承诺书面合同是没有的,如果选择不配合贷款,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打起官司来短期内是不能解决的!这时往往只能选择继续配合贷款,其内心是极其憋屈的!

 

怎么防止发生这种事儿呢?

事先防备很简单:如果急需用款对余款短时间支付有较强期待,最好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贷款最多不超过两次”,再比如“多长时间内方不能到贷款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如果事先有这类明确约定,即使一时无法贷款,也可以通过过桥贷等其它方式先解决问题

总之,考虑到这个风险,有了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况,就能按合同设定的条款要求处理了

 

 

对不能取得贷款怎么没约定,坑方! 

前面说过了,贷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获批准,有时换其它银行可能会被批准,但也可能在方配合向多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下,都不被批准,这种不批可能是根据不批,也可能是批了部分申请额度。

如果根本就无法获得预计的贷款额度审批了,那么方有无能力自行支付余款?很多方可能在签约时就没想过这种可能,但杨律师要告诉大,这种可能确实是时常发生的!

 

有些方这时会这么想:“是银行不批贷款,不是我不想,这就不能算我违约了。所以,亲爱的,咱们解除合同吧,请退钱给我!

甚至还曾碰到过一个绝顶奇葩,明明是因为自己信用出了问题的原因贷不了款,还不肯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甚至当考虑到房价上涨了同意不追究责任,想和平解约后赶紧另时。这位竟然不同意,还说房价上涨了你另肯定赚钱,你得分我点儿,我才同意跟你解约。

最后把逼得没法,只能到法院起诉,法院解约并判赔偿,他还满嘴不服“银行不批贷,能怪我吗?凭什么让我承担责任?”这可还是一个在写字楼里公司的老板的法律常识!

 

从法律角度来看,通过贷款购房只是方筹集房款的一种渠道,对方来讲不管通过什么渠道筹集房款,方都有义务付款。而且事先如果没有特殊协商和约定,在二手房书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如果贷款不成,方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

而这一点,很多方在签约时根本就没看到,或者虽然看到了,但轻信自己能取得贷款而忽视了这项约定。

一旦贷款出了问题方才会重视此事,如果这个方恰好又没有能力自行筹集余款,就面临窘境了。这时如果房价在上涨,又不是很难说话,也许会同意不追究或少追究责任的情况下解约。但如果就是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房价下跌呢?未料胜先料败, 建议大凡是还是先好最坏准备。

 

怎么防范这个风险呢?

如果确认自己只能通过贷款购房,绝对不能自筹款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加一个解除条款。明确在不能取得贷款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约定一个比较低的代价作为解除条件。合同中约定只要同意承担这个代价,就有义务同意解除合同,且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并退回已付款项。

  有明确约定,当然就可以按约定了。

 

以上内容由闫国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闫国田律师咨询。

闫国田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继承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手  机:151-1071-2198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房产纠纷 继承 征地拆迁 医疗纠纷 建筑工程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互联网纠纷 人格尊严 涉外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