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丽霞律师
邵丽霞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继承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8-6158-033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无锡律师 > 梁溪区律师 > 邵丽霞律师 > 律师文集

离婚中会涉及的夫妻财产

作者:邵丽霞  更新时间 : 2017-08-14  浏览量:924

      离婚对于很多人而言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如何经营好婚姻是大普遍关心的问题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如何通过妥善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从而降低夫妻间因财产而发生纷争的概率,让大的夫妻生活多一分甜蜜少一点烦恼~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益;

(三)知识产权的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言简意赅版

我国对夫妻财产的处分规则有两种

法定方式与约定方式 


法定方式-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归夫妻双方


约定方式-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离婚时的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主处分

 

司法上对于夫妻财产的适用规则: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方式处理



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有什么要求?

1-夫妻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无效。

   

2-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二人对财产的处分必须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对夫妻财产处分进行约定时,不要用含糊不清的语句表达,应当详细列明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处分规则等内容。

   

3-财产约定的内容要合法

财产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损害国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约定的形式

书面或口头均可,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约定什么?

1-约定对象既可以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完全的处分权力的财产,均可在夫妻财产约定当中进行约定。

 

2-既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仅约定财产的处分权益权以及处分权等针对特定的财产,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可以就财产的不同权属内容分别作出约定。例如双方婚后取得的房产,双方可约定该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同时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你还需要知道

1-协议中如涉及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对协议进行公证,避免在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赠与一方因想法改变而行使任意撤销权。

 

2-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仅约束签约的夫妻双方,协议的效力无法直接约束第三人。但是,在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存在关于夫妻财产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借贷给夫或妻一方并与之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

基础知识篇

 

(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有什么?

1不动产;2车辆;3银行存款;4公司股权;5商业保险;6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7知识产权;8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9藏品奢侈品;10共同债权;11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如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一般一人分一半(均等分割为原则)。

3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可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但照顾不代表多分!

4关于大都关心的“净身出户”问题。法律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没有“净身出户”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进阶知识篇

我国地少人多,房屋供不应求,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更是一房难求,购房不仅需要有钱甚至还需要有购房资格。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头戏,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为大了一个总结:

 

婚前购房

1男女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
1)如双方在购房前已有明确的结婚意向的,则该房屋倾向于归双方共有;

(2)如无明确结婚意向的,则一般按照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按出资比例共有。



2男女双方出资,登记在二人名下:

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出资金额差距较为悬殊的,有可能根据出资情况在分割时对出资较多的一方有所照顾。


3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

1)一般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2)若存在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等特殊情况,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

 

4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1)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予对方补偿。



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1)支付全部房款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2)支付部分房款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房产属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双方父母出资的,登记在一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父母部分出资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2)父母出全资的,房产依据父母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5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1)房子登记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仅支付部分房款的,则该出资部分属个人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3)房子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则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房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6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以案说法1: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

最高院发布了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引起大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净身出户”问题的热议。前不久,影星王宝强离婚案让广大民操碎了心,指导案例66号一出来,不少看官将它解读为“最高院为宝宝撑腰”,“让马蓉们净身出户的利器”!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真的能带来净身出户的后果呢?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带你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2015年,雷x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宋x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处理,但一审中并未认定雷x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宋x提出上诉,认为雷x名下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院第14批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审理焦点

二审期间,法院依宋x的申请,调取了雷x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至今的银行流水明细,流水显示雷x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5千元转至案外人雷x名下。

 

对此,雷x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益,始解释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x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雷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雷x始称该款项用于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雷x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雷x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雷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的存款,雷x应予少分。宋x主张对雷x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比例由本院根据案情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最终判决雷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x人民币12万元。


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本案中,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9万5千元,法院最终判决雷x返还宋x12万元,亦即在对半分的背景下,宋x多分了2万2千5百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以往处理的大量案件当中,法院对于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多半依然采取对半分的方式,极少以积极的姿态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反观本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采取了“少分”的处理方式,同时最高法将本案作为指导案例进行发布,必将对于日后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形时,积极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令违法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本案亦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进行了合理解释。法条仅注明了“离婚时”,但在实际操作中,转移财产往往发生在离婚前一段合理期间内,指导案例66号中就将法条中的“离婚时”解释为原被告起诉离婚前一段合理期间内(原被告离婚诉讼发生在2015年,转移财产发生在2013年)。指导案例的出台,不仅使得日后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有权威案例参考,更能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落到实处,让其成为切实可操作的法条。

 

律师提醒

1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为离婚前一段合理的期间内,其中已签订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均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离婚时”。

 

2法院判决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在诉讼时,对于起诉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一方应当积极调查取证,证据不足时,法院将无法支持分割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以案说法2:至高无上的法律啊,能否让出轨者净身出户?

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经常会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称因配偶出轨,对庭不忠,希望在离婚时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夫妻财产,有甚者甚至希望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对此,只能感慨: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出轨一方要净身出户的想法,其实是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误读。


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在一种情况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财产的法定条件。当然,这并不代表无过错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夫妻双方仍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约定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中是可以能得到法院得到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协商不成,该怎么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呢?法律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庭成员。

 

实践中:因为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一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行为,而上述四十六条的规定仅列举重婚或同居才能够主张损害赔偿,那是否对于一般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就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呢?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并且法院对一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作出认定,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发现黎某与其公司属下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集到黎某与张某亲密的合照和发生性关系的照片。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黎某答辩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出轨行为,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黎某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判决黎某与陈某离婚,黎某需向陈某支付精神赔偿2万元。

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庭纠纷典型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无过错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案情简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庭不忠,将会给庭及另一方带来消极的影响,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离婚后,无过错方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倾向于支持的。

 

最后,需要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例案件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当事人掌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方是否出轨的认定是十分严格的。因此,苏智和律师事务所邵丽霞律师要提醒各位看官,在生活中时时刻刻个有心人,当发现对方可能存在出轨行为时,应及时集保存证据,方有可能在日后处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中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结果。

 

以上内容由邵丽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邵丽霞律师咨询。

邵丽霞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 继承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建筑工程

手  机:158-6158-033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