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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来源:谢中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4
浏览量:8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017年发布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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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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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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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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