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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来源:张妍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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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

(法研[2010]105号)


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金融[2010]110号《关于公安机关信用卡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对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每张信用卡透支数额均未达到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原则上可以累计数额进行追诉。但考虑到一人多张信用卡的情况复杂,如累计透支数额不大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

发卡银行的“催”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形式。

若持卡人在透支大额款项后,仅向发卡行偿还远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欠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非法套现犯罪的证据规格,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则上应向各持卡人问并制作笔录。如因持卡人数量众多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取证,且其他证据已能确实充分地证明使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犯罪事实及套现数额的,则可以不向所有持卡人问并制作笔录。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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